第三条

有效

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