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