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