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开垦、烧荒、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等活动,禁止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外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