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