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地质灾害发生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勘查界定。跨区域的地质灾害的成因和治理责任,由其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勘查界定。

属于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其界定工作费用和治理责任均由引发地质灾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属于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