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并予以公告。

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应当设立明显标志。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