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并予以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应当设立明显标志。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