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质灾害现状进行调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