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