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