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治理,并接受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