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第十七条有效采矿权人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地质环境保护情况,并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