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造成破坏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及时向旗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采取防灾避险措施并及时治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