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第十五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每年制定年度治理计划,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年度监测数据报告矿山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