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不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