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语言文字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实施检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监督员,对社会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和公民对社会用语用字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