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语言文字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实施检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监督员,对社会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

鼓励新闻媒体和公民对社会用语用字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