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依照本办法规定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遇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也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需要使用的;(二)经国家或者自治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