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公共场所的招牌、广告牌等的文字应当保持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