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二)影视屏幕、电子屏幕、舞台字幕用字;(三)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四)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五)招牌、广告用字;(六)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七)产品的包装和说明用字;(八)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标识性用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