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