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二百五十四条已修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与监察工作有关的议案和报告时,应当派相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监察机关对依法交由监察机关答复的质询案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答复。口头答复的,由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派相关负责人到会答复。书面答复的,由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二百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