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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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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二百五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积极接受、配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向其报告处理情况。

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

第二百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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