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已修改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积极接受、配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向其报告处理情况。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二百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