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三节 技术调查第一百五十三条已修改监察机关根据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需要,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公安机关或者国家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前款所称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二)被调查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三)案件在全国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一百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