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三节 技术调查第一百五十四条已修改依法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监察机关应当出具《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委托函》《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决定书》和《采取技术调查措施适用对象情况表》,送交有关机关执行。其中,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委托有关执行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还应当提供《立案决定书》。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一百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