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务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劳动力劳务输转的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劳务工作机构应当为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设立就业创业服务窗口,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