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针对高等院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和城镇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的不同需求,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