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乡镇、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就业信息收集,调查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状况,开展人力资源就业失业登记调查,建立社区就业和失业人员档案,为社区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