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集体合同有效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及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依法破产、决定解散的,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