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七章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自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