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七章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的;(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