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乡镇、街道、社区等工会组织以及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工会组织可以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