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平等协商期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有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