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平等协商期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有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