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第三十三条有效依法订立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区域内和行业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