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重组后,原集体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并、分立、重组后的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的,可以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