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第二十九条有效集体合同有效期满前五十日内,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均可以提出续签或者重新签订的要求。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