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通过的集体合同文本需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协商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