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