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协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