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一条有效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