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九条有效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指定的负责人确定,首席代表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本方协商代表担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