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共同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环境,有权对破坏无障碍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为监督工作提供便利,对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并答复。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