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通信、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民政、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制定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相关的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