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视力残疾人持视力残疾人证、导盲犬工作证可以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