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本市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应当根据视力、听力或者肢体残疾考生的实际需要,提供阅卷、书写、助听、唇语等便利,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符合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条件的听力障碍者参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