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市提供政务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场所应当根据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需求,提供助视、助听、助行设备以及辅助服务,开展无障碍预约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有声版、大字版办事指南,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办理相关事务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