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市提供政务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场所应当根据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需求,提供助视、助听、助行设备以及辅助服务,开展无障碍预约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有声版、大字版办事指南,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办理相关事务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