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第三章 主动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围绕辖区内诉求反映集中的问题,组织居(村)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运用民主协商机制,推动主动治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诉即办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及时发现问题,主动解决问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