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一)定期分析诉求办理情况,改进工作薄弱环节;

(二)预判季节性、周期性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做好应对准备;

(三)研究新业态、新领域问题,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积极对接市民、企业和社会组织需求,开展源头治理。

承办单位应当利用新闻媒体资源,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响应,推进解决。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