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第三章 主动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一)定期分析诉求办理情况,改进工作薄弱环节;(二)预判季节性、周期性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做好应对准备;(三)研究新业态、新领域问题,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四)积极对接市民、企业和社会组织需求,开展源头治理。承办单位应当利用新闻媒体资源,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响应,推进解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