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第三章 主动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基层自治职能,创新工作方法,发挥社区议事会议、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的作用,及时了解、反映居(村)民需求,组织居(村)民参与社区治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