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第二章 诉求办理第二十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于自身难以协调解决的诉求,可以报请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诉求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理意见,采取必要措施,推动诉求解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