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第二章 诉求办理第十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沟通协调,凝聚共识,协助承办单位处理社区(村)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解决公共事务等方面的诉求。承办单位不得将社区职责清单外的事项交由社区办理,不得将社区协助政府工作的事项交由社区作为主责办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