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矿山企业发生矿山事故,按照《矿山安全法》第六章、第七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按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处以罚款的,罚款数额为三万元以下。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